鼎城区商务局

鼎城区商务局

机构简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我区国内外贸易、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指导实施全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环境优化和优惠政策;负责服务业企业的规范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促进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全区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政策;协调全区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的有关工作,规范商贸企业交易行为;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

(八)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服务外包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贯彻执行我国多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区)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推进我区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经贸往来与投资贸易合作;牵头承担全区商务领域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相关工作,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协调工作。

(十)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协助开展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协助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十一)宏观指导全区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境内外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政策;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全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招商引资活动;指导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拟订区内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区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协调管理全区承担的对外援助项目;协调管理多双边对我区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的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指导我区对港、澳、台地区贸易和经贸合作活动,协调港、澳、台商投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研究提出全区横向经济联系与协作的方针和政策;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区域经济合作以及资金、物资、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等项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全区经济技术协作与横向经济联合项目的立项审批和上报工作。

(十六)承担会展业促进与管理有关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展会类活动的审查工作。

(十七)承担全区商务系统统计及其信息发布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区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十八)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粮食流通和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拟订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十九)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政策性粮食购销、粮食产销合作和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等工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

(二十)制定全区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粮食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一)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粮食行业发展规划,优化粮食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负责提出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建议,实施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建和新技术的应用与推广。

(二十二)承担区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区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购销计划,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受省、市粮食局委托承担辖区内省、市级储备粮相关管理责任。

(二十三)负责推进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监测体系建设,指导全区粮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并实施监督。

(二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

(二十五)负责全区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指导全区粮食系统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二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